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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生子亲子鉴定遭拒绝 女方失去索要子女抚养费证据


 原标题:未婚生子亲子鉴定遭拒绝 女方失去索要子女抚养费证据

  未来网(www.k618.cn)北京9月7日电(记者 李盈盈)根据《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承担抚养和教育的义务。但是,由于离婚夫妻积怨较深,并经常就子女抚养问题引发纠纷。

  今天,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发布了《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通过典型案例向人们解释了抚养费纠纷中的误区和盲区。
非婚生子女要求支付抚养费 遭遇无血缘关系证据被驳回

  原告小夏诉称原告母亲张女士与被告李先生曾经是男女朋友关系,原告母亲于2013年10月生下小夏,李先生未支付过任何费用,因此要求确认小夏与李先生系父女关系,要求李先生为小夏办理户籍手续,并要求李某一次性支付小夏自出生之日至18周岁的抚养费合计108万元。

  李先生辩称,原告母亲与被告不是男女朋友关系,仅是认识,没有进一步关系,而且自己一直在国外,所以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为证明与被告李先生存在父女关系,提交出生医学证明,但父亲一栏显示为空白。原告申请与被告进行亲子鉴定,被告坚决不同意。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出生医学证明上所载明父亲一栏上没有记录,并未显示李先生为小夏的父亲;其次,原告虽在庭审中陈述在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时原告母亲曾与李先生联系,李先生不予配合,但并未提交任何证据材料对上述情况予以证实,因此,该出生医学证明无法证实小夏与李先生之间的关系。

  法官介绍,非婚生子女要求父母一方支付抚养费,要以存在亲子关系为前提。对于无合法婚姻关系为基础的亲子关系认定请求,应由主张存在亲子关系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提供必要证据。因原告对于同居关系的举证往往较为困难,目前普遍做法是要求双方进行血缘关系鉴定。然而,当被告不配合进行亲子鉴定时,法官需要耐心解释,但不能强制进行。

  家家有本难念的经 不能探视子女≠有权拒付抚养费

  夫妻双方对于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探视问题常常有较多的分歧,经常有人以不能探视子女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

  小强的母亲姜女士与父亲王先生经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子小强由母亲姜女士抚养,王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姜女士需要租房,还要支付小强的幼儿园及其他教育费用,而王先生一直不支付抚养费。小强将其父亲诉至法院,要求增加抚养费至每月5000元。被告王先生辩称,原告之母将小强藏起来不许被告探望,而被告现没有工作和收入来源,还要抚养与前妻所生女儿,无力再承担原告的抚养费,故又提起反诉,要求免除抚养费,并保障探视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除双方协议外,不因任何事由免除。被告以失业无收入为由要求免除抚养费的给付义务,根据被告2014年12月至2015年6月期间的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以及庭审陈述,法院对其失业无收入的抗辩主张不予采信。故不支持王先生免除抚养费的请求。

  高额教育辅导班消费不是增加抚养费的依据

  原告小雨的母亲冯妍与被告李兴华于2006年9月协议离婚,约定小雨由母亲冯妍抚养,被告李兴华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小雨大学毕业止。现在,小雨诉称,父母离婚后他共花费了辅导班费用、学费、伙食费、旅游费用等80余万元,要求他的生父李兴华支付自2013年拖欠的抚养费36万元,并自2015年3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4000元至原告大学毕业止。被告李兴华辩称,他一直按时支付抚养费;离婚时房产给了原告母亲,因此不同意增加抚养费,如果增加抚养费,只同意支付到18周岁,如果要支付到大学毕业就只能按照协议每月支付1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3年至今的辅导班费用、艺术费、考试费、旅行费、电脑、学习用品、衣服、食品、保险费、演出游园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原告就读公立高中的费用属于必要的教育支出,因数额远超过被告每年给付抚养费的数额,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教育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纠纷案件审理难在收入不明

  西城法院法官在审理实践中发现,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纠纷案件审理中存在诸多难点,比如收入状况模糊不清;不直接抚养方无工作、无收入来源,确定抚养费尚无统一标准;

  婚内分居情形下,分居时间及抚养费难以确定;隔代抚养情形下,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子女向父母主张抚养费由谁代理;抚养费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尚未明确统一。

  对于抚养费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直以来是理论和实践中都存在争议的问题。现在被更多人接受的观点是,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因此抚养费请求权主体应为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在18岁之前向父母主张抚养费,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对于已年满18周岁的健康成年子女在成年之后则无权主张追讨抚养费。

  法官呼吁:抚养费纠纷案贯彻“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

  法官认为,在审理抚养费案件中,如何贯彻落实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和降低诉讼对未成年人带来的不利影响,始终是法院在审理抚养费纠纷案件时关注的重点。
   法官还建议对抚养费的收取方式及标准制定适用指南;建议离婚时对父母双方约定的抚养费情况进行实质性审查;做好普法宣传和释明工作;对子女抚养费进行监管公证;设立未成年人的诉讼监护人。

  我国现有法律规定的空白,造成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被监护人侵害或者未成年人与其监护人意见不一致时,缺乏相应的表达意见的渠道,也没有主动通过诉讼维护自己权益的权利。在我国设立未成年人诉讼监护人制度,能够客观、中立的向法院反映未成年人利益,从而弥补未成年人在诉讼行为能力上不足。

  法官还建议父母,避免将未成年人作为争夺利益的筹码,并在法定代理人与未成年人利益发生冲突时,有效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这不仅符合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也符合我国少年审判工作实际需要和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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