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母亲拒绝做亲子鉴定 为帮孩子争财产
母亲为了替女儿争父亲王先生的遗产,第三者小刘(化名)还着十岁的与王先生的私生儿子及王先生父母争夺遗产。虽然对方拒绝配合做亲子鉴定,当因十岁儿子户口在王先生名下,所以最后经法院调解,终于保护了小刘儿子的权益。
今年33岁的小刘是北京人,十岁的小东是她的儿子。小东作为原告,一连状告了4个人,分别是自己的爷爷奶奶、同父异母的哥哥以及父亲王某的原配老婆。因为小东还太小,其母亲小刘作为法定代理人出庭。
小刘在法庭上讲,她从2000年开始就与王某同居生活直至王某意外不幸去世,并且这段时间内她也刚生下了自己的孩子小东为了证明小东是王先生的真实的儿子,小刘当庭出示一系列证据:包括出生医学证明、儿童健康检查卡等。小刘也认为当初已婚的王先生有顾虑。
小刘认为,小东的生父陈某已去世,虽然小东是私生子,但他是王先生的亲生骨肉,同时也享有遗产继承权。东也有可能是被冒名顶替。
在王某已经死亡的情况下,取其直系亲属的DNA还是可以做亲子鉴定的,但被告拒绝做亲子鉴定。他们认为,根据王先生临死前留下的遗嘱,明确指出其死后的财产应由儿子、老婆继承。
对这份遗嘱小刘认为它不是陈某的笔迹,当时陈某受病痛折磨,不能表达自己的意愿,应当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遗嘱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另外这个遗嘱侵犯了小东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利 该遗嘱部分无效。
法院判决遗嘱无效
近日,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留下的遗嘱的确不是王某书面,仅仅是其签名的,属于代书遗嘱,不符合自书遗嘱的格式,且该遗嘱缺乏两个见证人,属于无效遗嘱,且其遗嘱即使有效,剥夺了其法定继承人非婚生女小东的继承权亦属于部分无效。
法院认为,婚生子与非婚生子享有同等的继承权。非婚生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如果非婚生子女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双方可能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可以推定非婚生子女一方的主张成立。
经法院调解,被告同意将位于湖里区的一处234平方米的房产归小刘母子所有,小刘还同意做出关于“至此不再向被告主张任何权利”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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